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企业应支付养老补助‘天博综合app’
简介:独生子女补贴是指国家对独生子女家庭在独生子女茁壮过程中、以及独生子女父母未满59周岁、或者卸任之后所给与的一种经济补贴。独生子女补贴的标准视各个地区的规定而有所不同。按照某些地区规定,凡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独生子女父母,科长时间运转企业职工的,在卸任时可以发给重复使用的养老补助金。
但是,如果在独生子女父母卸任时,企业拒绝接受按照法律规定派发重复使用养老补助金,独生子女父母又应当如何维权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这个案例吧! 李某原系济南市某公司职工,婚后仅有生育一个女儿,并持有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1年10月,单位为李某办理了卸任申请。李某卸任时,该公司并未向其派发独生子女重复使用养老补助金。2011年11月1日,李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受理,拒绝该公司缴纳重复使用养老补助金。
仲裁委未予法院,李某欲诉至市中区法院。【法院裁决】 在理解案情之后,法院依据涉及法律规定裁决该公司缴纳李某重复使用养老补助金,并与法院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小编评析】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1条第(2)款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卸任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重复使用养老补助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9月27日公布的《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金有关规定的通报》(鲁政办发[2010]55号)中规定:“凡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独生子女父母,科长时间运转企业职工的,重复使用养老补助金由企业在为职工办理卸任时派发;企业有能力缴纳而并未缴纳的,有关部门应该负责管理督查处置,职工也可以依法申请人劳动仲裁、驳回诉讼。” 根据上述的案情讲解,李某于2011年卸任,其与该公司再次发生的独生子女父母重复使用养老补助金纠纷归属于人民法院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李某系由独生子女父亲,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时,该公司不应按规定在为其办理卸任申请时向其派发独生子女父母重复使用养老补助金,而济南市2010年社会平均工资未3109元。
据此,该公司于应该在法院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李某重复使用养老补助金9328.8(31096元×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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